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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刚与周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刚,周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尹刚。被告周家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刚诉被告周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刚负担。审 判 员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徐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