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刚与周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刚,周家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38号原告尹刚。被告周家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刚诉被告周家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刚负担。审 判 员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徐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