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魏远琼与袁先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387号原告魏某,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韩东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溺于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原告为替被告还赌债,四处借钱,欠下不少的债务,无力偿还。因被告烂赌,致使家庭负债累累,生活艰难。被告的很多银行的信用卡欠款,至今也无法偿还。现原告对被告已经彻底绝望,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请求及理由要点:被告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于2004年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2、原告在庭审中称双方婚后初期感情不错,但原告于2014年发现了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正,并为了给被告偿还赌债,到处借债,但被告却不知悔改,现原告已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被告未到庭,提交了书面答辩文书,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离婚,可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魏某和被告袁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林    涛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