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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龙城与李色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许龙城,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林文山,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达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色水,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龙城与被告李色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龙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龙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许龙城负担。审判员汤才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剑峰附注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