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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民特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薛华、薛剑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华,薛剑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民特字第0015号申请人薛华。被申请人薛剑韬。申请人薛华申请宣告薛剑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薛华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称:薛剑韬与他系父子关系,1997年薛剑韬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中联系,下落不明。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薛剑韬死亡。经查:薛剑韬,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系申请人薛华的儿子。薛剑韬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经薛华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薛剑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薛剑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薛剑韬自1997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并经本院发出公告寻找,薛剑韬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薛华作为薛剑韬的父亲,现申请宣告薛剑韬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薛剑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浦 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燕勤本案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