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忠会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29号罪犯李忠会(绰号,李四),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作出(1998)赤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一万六千元,并与其他四被告人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作出(1998)内刑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忠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刑期自1998年10月2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01)内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改为自2001年6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3)内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3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〇〇八年七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〇一一年五月、二〇一二年十月、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李忠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忠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忠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2.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累计考核分311.10分,记功四次。被评为二〇一三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李忠会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忠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忠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3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