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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斌与李小刚、李菲,李小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李小刚,李小辉,李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小刚,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流曲。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88年2月8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李菲,女,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富平县杜村镇。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制作的(2014)富平民初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李小辉、李菲、李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辉、李菲、李小刚外出打工,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登记,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有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立新案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