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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太检公刑诉(2015)6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越千、吕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沈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发包方未给其结款为由拖欠闫某等人工资50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承包阜新市太平区米家XXXXX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拖欠傅某某等人工资11000元。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闫某等9人的投诉后,对陈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催促其发放拖欠工资,但直到限期改正日期止,被告人陈某某仍未发放闫某等工人的工资共计610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成立,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沈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的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发包方未给其结款为由拖欠闫某等人工资50000元。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承包阜新市太平区米家XXXXX建筑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人陈某某拖欠傅某某等人工资11000元。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闫某等9人的投诉后,对陈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催促其发放拖欠工资,但直到限期改正日期止,被告人陈某某仍未发放闫某等工人的工资共计61000元。2015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经公安机关追缴,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拖欠工资款25000元归还被害人闫某等5人,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拖欠工资款5000元归还被害人。经本院依法追缴,2015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归还被害人闫某25000元,归还傅某某、刘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共6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阜新市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阜新市太平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阜新市太平区劳动监察大队案件情况说明证实,经劳动监察限期改正,陈某某拒不改正,2015年2月13日将陈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阜新市XXXXX的经理,其公司与陈某某挂靠的沈阳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3、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阜新XXX**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到工程拨款120万元。4、被害人闫某、姜某某、岳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他们都是瓦工,主要负责XXXXX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墙保温工作。闫某是工长,与陈某某有承包合同,找陈某某要工资,陈某某称现在没钱,让他们等等,陈某某拖欠五人每人1万元工资。5、被害人傅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他们都是木工,主要负责城南米家工地和米家工地附近XXXXX土建工程支模板工作。与陈某某之间是口头协议,找陈某某要工资,陈某某称没钱,让他们等,陈某某拖欠四人每人2750元。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其挂靠沈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市太平区XXXXX签订承包合同,负责第五车间承建工程,其拖欠第五车间干活5名工人每人1万元工资。2013年7月至今拖欠城南米家工地干活4名工人工资共11000元。工人找其索要工资,因没钱,未给工人工资。7、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8、阜新市太平区劳动监察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闫某等5人工资25000元,2015年2月27日归还任某某等4人工资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还拖欠的被害人工资,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鸿艳代理审判员  杜 爽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思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