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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永刚、被告韩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永刚,韩小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彭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三芹,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郑永刚,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韩小莉,女,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刚、被告韩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博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