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莫勇将与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侧岭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勇将,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侧岭信用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莫勇将。委托代理人陈大军,南丹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三巷*号。法定代表人韦寿标,主任。被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侧岭信用社。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侧岭乡侧岭社区。负责人赖志强,主任。原告莫勇将诉被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侧岭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莫勇将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勇将撤回对被告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池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侧岭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勇将负担。审判员 陈珍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敏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