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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归茜与李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茜,李金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归茜,男,1966年12月3日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李金柯,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归茜与被告李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归茜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归茜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