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归茜与李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茜,李金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归茜,男,1966年12月3日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李金柯,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归茜与被告李金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归茜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归茜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归茜负担。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