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北执字第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华,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946-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男,1970年04月21日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东方巴黎4幢2005号。法定代表人龚天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贵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申请人的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港市万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贵港市金港支行账号为00×××14内的存款10970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航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