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0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季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国庆,黄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00120-1号申请执行人季国庆。被执行人黄新华。季国庆与黄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黄新华应归还季国庆借款28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二、黄新华应支付季国庆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及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两项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黄新华负担。因被执行人黄新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国庆向本院申请对黄新华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新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季国庆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季国庆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