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旭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古刑初字第0007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旭东,男,1967年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1990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1月10日因假释被释放,2002年11月23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东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志强、温震宇、代理检察员刘超、张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旭东于2015年4月19日5时许,在锦州市凌河区新制北里附近搭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进中,张旭东持刀对司机刘某某进行威胁,当场抢走现金206元。车行至亚东眼科医院附近时,张旭东换乘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进中持刀对司机曹某某进行威胁,将其一部估价金额为20元的诺基亚手机抢走。被告人张旭东在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附近下车逃跑。二被害人随即追赶并拨打电话报警,后在市场院内与赶来的公安人员共同将张旭东抓获。案发后,作案工具、赃物及部分赃款被公安机关当场收缴,赃物现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旭东当庭辩解称,他没有抢劫,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张旭东在锦州市凌河区新制北里附近搭乘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行进中,张旭东持刀对司机刘某某进行威胁,当场抢走人民币200余元。当车行至亚东眼科医院附近时,张旭东换乘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在车行进过程中持刀对司机曹某某进行威胁,将其一部估价金额为20元的诺基亚手机抢走。张旭东在古塔区西安街批发市场附近下车逃跑。二被害人随即追赶并拨打电话报警,后在市场院内与赶来的公安人员共同将张旭东抓获。案发后,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赃物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37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扣缴,手机现已返还被害人曹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曹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9日,他驾驶出租车行驶到亚东眼科医院对过时,一名男子招手打车,在车行进过程中,该男子持刀威胁抢走他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情况。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19日5时左右,他驾驶出租车行驶到凌河区马家市场东口、新制北里附近道边时,一个穿睡衣的男子上车说去附属医院。他沿北京路向西行驶100米左右,该男子将刀驾到他脖子上,让他把钱拿出来,他将兜里的206元交给了该男子。后该男子在亚东眼科医院对面下车,沿着上海路向东跑,他调头追该男子,该男子拦停另一辆出租车后上车逃跑。他被抢的人民币有1张50元的、1张20元的,7张5元的,10多张一元的,还有几张10元的。3、证人闫某某(张旭东母亲)证言,证实张旭东平时挺正常,但酒后打骂父母,砸玻璃,上房顶,总说有人杀他,这种状况持续有一年多。其儿女中没有患有精神病的,他不知道张旭东吸毒的事情,她以为张旭东不正常行为的原因就是喝醉酒、耍酒疯。4、证人冯某某(张旭东居住地社区书记)证言,证实张旭东是其社区居民,靠低保及其父母退休金生活,张旭东平时精神状态很正常,非常支持社区工作,是社区志愿者。5、被告人张旭东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19日其在刑侦大队铁南中队供述称自己从家里出来前吸了毒。2015年4月21日,其在锦州市看守所供述称他持刀抢出租车,抢了钱和一部手机,他兜里有50元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2015年5月20日,其在接受公诉机关讯问时供述称他持刀抢了200多元和一部手机。其当庭辩解称,上第一辆出租车后,出租车司机开车慢的时候他把刀拿了出来,出租车司机给他塞了几十元,都是零钱,有10元的,有20元的,但没有50元的。他自己身上有1张50元的,还有1张10元的。6、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手机价值20元。7、尿样检验报告单,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旭东尿液采用冰毒(M-AMP)检验试剂盒检验,呈阳性。8、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辨认出张旭东是对二人实施抢劫的人。9、指认笔录及照片,系被害人曹某某、刘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的记录及照片。10、扣押物品照片,系被抢手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11、扣押、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旭东抢劫的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曹某某,公安机关将张旭东作案用的折叠刀扣押,另抓捕张旭东时从现场搜缴的137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旭东的身份情况。13、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旭东个人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旭东的前科、劣迹情况及前次盗窃前科的刑满释放时间。15、会诊病案讨论记录,证实2015年4月22日经锦州市康宁医院诊断,张旭东处于焦虑状态。16、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称其被抢现金有部分在抓捕现场被围观群众捡走已无法查找。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相互印证部分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连续两次劫取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旭东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旭东提出的其不够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因被告人张旭东在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均供述过其持刀抢劫的事实,与二被害人的相关陈述可以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张旭东关于其不够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旭东犯有前科,本次持刀抢劫,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所抢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旭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至本院。)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张旭东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元。(公安机关已扣押人民币一百三十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潘莉莉代理审判员 王 筱人民陪审员 吴思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帅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