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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向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万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松,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莉,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春,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流分社职工。被告向万文,男,汉族,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宝分社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向万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缓缴预收诉讼费,经本院同意并限定了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届满后,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荣立审 判 员  李林绿人民陪审员  汪素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