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行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翠娥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邳行初字第0063号原告刘翠娥,农民。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银杏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原告刘翠娥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翠娥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刘翠娥因此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翠娥负担。审 判 长 花芙蓉人民陪审员 刘传松人民陪审员 彭连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