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勉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晏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晏某某,男。被告: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