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强与钟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钟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黄强,居民。被告钟架东,居民,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连云路71号,身份证号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钟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