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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强与钟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钟架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黄强,居民。被告钟架东,居民,住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连云路71号,身份证号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强与被告钟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莲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