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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费红与潘兵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红,潘兵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9号原告费红。被告潘兵兵。本院受理原告费红与被告潘兵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兵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红撤回对被告潘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