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费红与潘兵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红,潘兵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9号原告费红。被告潘兵兵。本院受理原告费红与被告潘兵兵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兵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红撤回对被告潘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