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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振涛审 判 员  胡 鹏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