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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与赵×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赵×1,赵×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587号原告胡×,女性,年龄31。被告赵×1,男性,年龄39。被告赵×2,男性,年龄55。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赵×1、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