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4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胡×与赵×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赵×1,赵×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587号原告胡×,女性,年龄31。被告赵×1,男性,年龄39。被告赵×2,男性,年龄55。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赵×1、赵×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