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文伟与吴正国、姜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伟,吴正国,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59-2号申请人:朱文伟,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吴正国,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姜慧,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朱文伟与吴正国、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吴正国、姜慧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吴正国、姜慧名下财产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