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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侯胜林与青岛拓普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胜林,青岛拓普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侯胜林。被执行人青岛拓普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铁山路21号1131室。法定代表人:王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9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39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爱英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