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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熊淑娥与邓东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淑娥,邓东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熊淑娥,女,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邓东太,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熊淑娥与被执行人邓东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1996)高法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199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02年6月15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裁定中止执行,2015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后,依法向银信、房产、国土、车管、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邓东太的银行存款1297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邓东太的银行存款12970元进行了划拨,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未能执结,经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恢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