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宝祥与张秀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23号原告:张宝祥,工人。委托代理人:张丹,农民。被告:张秀芬,农民。原告张宝祥与被告张秀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宝祥以被告张秀芬已赔偿其4000元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祥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吕旭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刘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