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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聊城和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乔伦凯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步行街市场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和热泵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乔伦凯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步行街市场管理办公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255号原告聊城和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湖北小区20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李书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猛,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乔伦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邵满国,经理。被告新世纪步行街市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同上。代表人邵满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和热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乔伦凯商贸有限公司、新世纪步行街市场管理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和热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6元,减半收取1833元,由原告聊城和热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江居才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人民陪审员  王 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