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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洪梅与赵福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梅,赵福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初字第135号原告王洪梅,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洋镇长丰村九组。身份号码:220322197205041189。被告赵福才,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张家街村钱家街屯。身份号码:220322740319121。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毕红凯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英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