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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荣成市石岛镇盛家建筑工程公司与荣成市英利达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石岛镇盛家建筑工程公司,荣成市英利达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831-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石岛镇盛家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均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荣成市英利达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永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石岛镇盛家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英利达水产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王连街道办事处南桥头村村东冷藏厂十三年租赁权,抵顶所欠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案件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