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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保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保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96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6月1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公诉刑诉(2015)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岩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石远童、人民陪审员向明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浪担任法庭记录。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秀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曹某因无钱用,在本县迁陵镇犀牛潭朝阳路下一公厕附近看见被害人彭某某一人,遂实施抢劫,抢得245元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本案当庭质证并予以了认定。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但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高考后,被告人曹某将藏在寝室的水果刀随身带走。6月9日,曹某因无钱用,遂想到去抢劫,但在保靖县城寻找目标未果。次日15时许,当其走到保靖县迁陵镇犀牛潭朝阳路下一公厕附近时,看见被害人彭某某背着挎包迎面走来,便左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指着彭某某,右手去抢其挎包,彭某某双手紧抱挎包并大声呼喊,曹某又绕到彭某某背后,用右手捂住其嘴巴,将其放倒在地,抢得挎包后逃离现场。事后从挎包里翻得245元现金。当天下午18时许,保靖县公安局民警在保靖县迁陵镇五一宾馆附近将被告人曹某抓获,并依法扣押了从其身上搜出的现金245元、水果刀一把,扣押的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物证:扣押的水果刀及现金(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曹某出示了被华北电力大学录取的通知书。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积极提供财产刑的执行保障,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及重大危害,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岩松审 判 员  石远童人民陪审员  向明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浪附页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