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汶峰与李平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汶峰,李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汶峰,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永宁街。被执行人:李平玉,女,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平玉的银行存款40000元(含执行费26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