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洪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徐建平。被告:洪保国。原告徐建平诉被告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汪雨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