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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洪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徐建平。被告:洪保国。原告徐建平诉被告洪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判员  汪雨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造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