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梅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梅某,女,汉族,1975年2月4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书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何国焕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惠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