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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西安东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诉张吉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东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张吉军,刘占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62号原告西安东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红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晓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吉军,男,汉族,华池县城壕乡中塬行政村天子肴自然村人,农民。被告刘占忠,男,汉族,华池县城壕乡中塬行政村天子肴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东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军、刘占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东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西安东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退付200元。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折钦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