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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清尧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清尧,男,1960年2月,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明检林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清尧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清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1日下午,被告人陈清尧到明溪县盖洋镇白岚村“生坵内”山场的荒地上劈草,期间被���人陈清尧将未熄灭的烟蒂随意丢弃在杂灌林的地上,导致杂草燃烧起来,因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被告人陈清尧电话联系,有关人员到现场将火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现场位于明溪县盖洋镇白岚村“生坵内”山场,林业基本图坐落在明溪县盖洋镇白岚村13林班1大班2小班、4大班1、2小班,林地所有权属白岚村委会所有,林木所有权属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王中伟、任建英所有,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21亩,直接经济损失9102.50元。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清尧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盖洋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陈清尧向福建省明溪青珩林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打火工资11675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被告人陈清尧还向明溪县盖洋镇白岚村村民支付打火工资2000多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清尧自愿补植林木赔偿国家生态损失,并签订了生态公益补偿协议书,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面积为5亩,并缴纳保证金35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清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曾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明溪县盖洋镇白岚村生坵内山场森林火灾鉴定意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林权证、盖洋镇白岚村生坵内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况报告、收款收据凭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明溪县林业局文件、鉴定人资质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清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尧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尽森林防火注意义务,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21亩,直接经济损失9102.5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清尧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陈清尧积极扑救,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且同意补植林木赔偿国家生态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被告人陈清尧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清尧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清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太  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巧英(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植树令(2015)明刑初字第82号因被告人陈清尧犯失火罪一案,明溪县人民法院以(2015)明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陈清尧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现责令被告人陈清尧进行植树造林,造林时间至2015年12月30日止,造林地点为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生态公益林地山场,造林面积为5亩,树种为杉木。逾期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将由县林业局聘请他人代为补植,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人陈清尧承担。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