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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忠,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钟超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