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河南省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461-1号原告河南省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成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雁,河南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王锋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海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