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李庆连审判员 栗桂海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