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化州龙兴商业有限公司与谭乐永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州龙兴商业有限公司,谭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化州龙兴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海,该公司经理。住址: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北京大桥东侧大楼。委托代理人许耀超,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乐永,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现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号***房。身份证号码:4408031974********。申请执行人化州龙兴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乐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乐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天内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化州龙兴商业有限公司的租金、管理费及利息(租金及管理费按66500元月计算,自2014年6月1日起计到《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利息从起诉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义务,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谭乐永电子游戏机一批进行评估,现在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义务,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谭乐永电子游戏机一批进行评估,现在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