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茹锁元与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锁元,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茹锁元。被告栗多社。被告栗新社。被告杨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茹锁元与被告栗多社、栗新社、杨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锁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2345元,由原告茹锁元负担。审 判 长 范雷胜代理审判员 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