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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柴俊蛾与董军杰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俊蛾,董军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柴俊蛾,女,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辛店镇马沟50号。委托代理人刘红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勇,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杰,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梨河镇绰刘27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得宝,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新民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豫AR8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董军杰已履行协议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R88**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左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