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程本瑾与黄敏、浙江合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本瑾,黄敏,浙江合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市荻凤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173号原告:程本瑾,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后市街143号2单元204室。被告:黄敏。被告:浙江合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被告:建德市荻凤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秋凤。本院受理原告程本瑾诉被告黄敏、浙江合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德市荻凤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债权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明确由被告浙江合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2014年5月16日被告浙江合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拱墅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金孟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