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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翠梅与杜秀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梅,杜秀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刘翠梅,农民。委托代理人古尚侠,农民。被告杜秀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翠梅与被告杜秀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雪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翠梅委托代理人古尚侠、被告杜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翠梅因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翠梅诉称,被告杜秀英2014年2月份生孩子,因奶水不足,我就给买了一头奶山羊借给被告杜秀英,当时商量的时等孩子会吃饭的时候就归还给我。现孩子已将近16个月,我多次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肯归还。2015年5月20日我与老伴张栋去被告家所要奶山羊,被告不但不还,还要10800元养活羊的钱,因此发生争执,现在孩子已经可以吃饭,被告应该把奶山羊和产下的三只小羊归还,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杜秀英委托代理人张建忠辩称,根据原告所诉求的,原、被告不存在奶羊借用关系,该案发生在2015年5月12日期间,在原、被告抚养子女纠纷开庭之后,该奶羊是原告代理人拉去的,期间本案原告不同意将被告家玻璃砸碎,被告在返还只能返还原告代理人,与本案原告无任何关系,同时要求原告赔偿因事砸坏玻璃的一切损失。双方均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秀英2014年2月份生孩子,因奶水不足,原告方就给买了一头奶山羊给被告杜秀英,补充孩子奶水,被告杜秀英不承认是原告刘翠梅的奶羊,又否认存在奶羊借用关系,原告亦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奶羊借用关系。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刘翠梅要求被告杜秀英归还其奶羊,但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奶羊借用关系。故对原告返还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刘翠梅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 敏附录《最高人民关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