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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英全与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高英全,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374-1号申请执行人:高英全。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洪生。申请执行人高英全与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4)第8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高英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25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劳动报酬12588元,承担执行费88.8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正在(2014)甬象执民字第3678号执行案中评估拍卖,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宁波格雷斯电气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3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