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邓植松与邓传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邓植松,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小明,智多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夏辉,智多星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传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植松与被告邓传发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植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植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植松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李权代理审判员戴玮人民陪审员陆增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蒋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