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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增安、谈源润等与孙海金、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安,谈源润,葛金明,任静娟,孙纪明,孙海金,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杨增安。原告谈源润。原告葛金明。原告任静娟。原告孙纪明。被告孙海金。被告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号。法定代表人孙海金,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主任。委托代理人陆晓华(受孙海金、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共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增安、谈源润、葛金明、任静娟、孙纪明与被告孙海金、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禾嘉苑管理服务站)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增安、谈源润、葛金明、任静娟、孙纪明诉称:2008年3月,孙海金负责禾嘉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之后,为减少监控管理人员和监控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的开支,擅自拆除监控设备,并在原监控室内开设麻将馆、获取经营收入,现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坏的禾嘉苑小区安全监控设施,并退还麻将室房租210000元(2500元/月×84个月)、水电费42000元(500元/月×84个月)。经审查,无锡市禾嘉苑小区于2002年建成,有住户560余户,曾于2006年成立古运河(禾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效期三年),并经无锡市北塘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备案,但期满后,未完成换届、补选或改选程序。2008年2月,禾嘉苑小区决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2008年4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禾嘉苑小区管理服务站登记设立,有效期限至2016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孙海金,业务主管单位为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禾嘉苑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社居委接管。本院认为,杨增安、谈源润、葛金明、任静娟、孙纪明的诉请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属于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作为业主,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部分共有权人,起诉也应当符合共有权人属于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已作出明确规定。杨增安、谈源润、葛金明、任静娟、孙纪明的起诉因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增安、谈源润、葛金明、任静娟、孙纪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华朝审 判 员  马英峰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