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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六执民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友仙与马罗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友仙,马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六执民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陆友仙。被执行人马罗文。关于原告陆友仙与被告马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陆友仙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变卖了被执行人马罗文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凉潭新村的两处房产,得款53.20万元并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了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无车辆、存款以及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对本案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3058.9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张佩勇审 判 员 李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