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俞正华与吴江、上海资宽工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华,吴江,上海资宽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13号原告俞正华。被告吴江。被告上海资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3589号755座。法定代表人张华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中路19A号五楼。负责人冯前程,总经理。原告俞正华与被告吴江、上海资宽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翁迎晓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原告俞正华称其与各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上海资宽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