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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燕与东风(十堰)实力零部件有限公司、柯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东风(十堰)实力零部件有限公司,柯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873号原告张燕,系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东风(十堰)实力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昌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柯昌军。原告张燕诉被告东风(十堰)实力零部件有限公司、柯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东风(十堰)实力零部件有限公司柯昌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东风(十堰)实力零部件有限公司、柯昌军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原告张燕提供担保的房产两套(房产证号:第××号、房产证号:第××号)、鄂C×××××号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