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华与周军、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周军,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12号原告:XX华,男,汉族,1970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军,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倪建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负责人:任汉卿,该公司经理。原告XX华诉被告周军、淮北茂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案件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单 翔代理审判员 左轩翥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