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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林某甲,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梅新生,福建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克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丽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