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谯从兰,女,汉族。系原告张某某妻子。委托代理人张华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刚,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江县铁溪镇冉家坝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1050055-6法定代表人杜海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咸文,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四川正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强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张某某法定代理人谯从兰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该申请系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导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苟 铭 百度搜索“”